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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毛伟涉嫌内幕交易案情况

2012-04-23 16:26:45 来源:


证监会通报毛伟涉嫌内幕交易案情况

2010年3月,证监会对部分账户涉嫌内幕交易江苏宏宝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宝)股票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毛伟利用相关重组内幕信息交易“江苏宏宝”,情节严重,涉嫌内幕交易罪。证监会于2011年7月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

经查,2009年2月19日,江阴市创新石油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石油)、江阴德玛斯特钻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玛斯特)与江苏宏宝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宝初步谈及重组事宜;2009年6月16日,双方就重组方案、停牌时机等重组具体事宜进行商谈并初步达成重组意向;2009年7月28日,江苏宏宝发布资产重组暨股票停牌公告。在此过程中,毛伟作为创新石油及德玛斯特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郑某实际控制的江阴银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多次随同郑某参与重组商谈,知悉该内幕信息,并利用其控制或实际操作的“卫某”等4个账户,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累计买入188万余股“江苏宏宝”股票,交易金额共计1583万余元,违法所得36万余元。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采取多种方式规避调查,对其参与重组谈判事宜并知悉内幕信息予以否认,并隐瞒其实际控制相关账户的事实。由于重组谈判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均是采取见面会谈、电话沟通的形式,除了停牌前签署的重组意向书外,未形成其他的书面或电子文件资料,因此也给调查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经过调查人员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查清了毛伟知悉内幕信息并利用控制账户从事内幕交易“江苏宏宝”的事实。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内幕交易的高发区,证监会对此过程中的股票异常交易一直予以严密监控,一旦发现内幕交易行为,依法坚决查处,一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内幕交易行为达到“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任何一种情形的,都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本案涉案当事人毛伟在参与上市公司重组谈判过程中获悉了有关内幕信息,本应戒绝交易,却通过其控制的多个账户多次买卖涉案股票,其交易金额与违法所得均达到了《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该负责人强调,证监会再次提醒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戒绝内幕交易,否则必受严惩。

【法条链接】

《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股票、证券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规,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新刑法典增设的一个新罪。
本罪是利用内幕信息实施的。
《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谈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过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消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作出的预测和分析。内幕信息具有两大特征:重要性和未公开性。

依本条第3款及《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中国证劵监督委员会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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