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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2012-04-08 22:37:30 来源:


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 公司制度建设的主要问题
  (一) 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内容违反法律规定。部分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表决某项议案时,当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董事人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相关规定。【评】董事长算不算出席在过半数的董事中,如果不是,那么最后在补一票是有违背该条规定。

  2、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权限的规定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不相符。部分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未规定对董事会投资权限和投资范围的规定,或者虽对投资权限和投资范围作出了规定,但未规定对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注释: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符合公司具体要求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的要求不相符。还有部分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临时聘请其它会计师事务所,但是必须在下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不相符。

  3、公司章程对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流于形式。部分上市公司仅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但对实施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安排未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的要求不相符。

  4、部分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内容未及时修订。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部分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主要是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及境外上市交易有关要求制订,公司尚未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时修改公司章程。

  5、公司章程未规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部分上市公司章程列明,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是公司章程中未明确规定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八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的要求。

  (二)“三会”议事规则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未就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作出相应规定,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的要求。

  2、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不一致。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前后不一致。例如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但是公司章程却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部分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个别上市公司甚至尚未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总经理工作细则

  1、部分上市公司未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部分上市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缺失,或者虽已制订且执行,但细则尚未经过董事会审议批准,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2、部分上市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内容不完备,例如没有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总经理在资金运用、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具体权限,以及总经理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具体制度规定。

  3、部分上市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没有及时修订完善,一些条款与现行的《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相冲突,尚需进一步修订完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29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第130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缺少必备内容,例如没有确定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没有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没有制定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和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没有对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进行规定等。

  2、部分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各种未公开信息的上市公司未按我局《关于对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等治理非规范行为加强监管的补充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7〕39号)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并督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加强获取的内幕信息的管理。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部分上市公司尚未及时制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制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缺乏制度性管理机制

  二、公司独立性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不足

  1、部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处置、重要投资计划、利润分配、信息披露、重大事项财务处理和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要报经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批准。

  2、部分上市公司将采购和销售委托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操作,使公司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面高度依赖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同时产生大量的关联交易。

  (二)部分上市公司人事任免缺乏独立性

  1、部分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下属子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由大股东任命,每年向大股东述职,并接受大股东的综合考评。

  2、部分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未经董事会任命,而由大股东直接委派

  3、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人数设置,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确定均须上报大股东批准

  4、部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上报大股东确定。

  三、“三会”运作的主要问题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不符合相关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仅注明“全权行使表决权”,缺乏对所审议每一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明确指示,未按相关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重大事项的决策未经股东大会审批。部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重大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贷款事项、重大投资和持续性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在经过董事会决议后,股东大会审批前就开始付诸实施,使股东大会的最高决策权流于形式;也有部分上市公司章程虽然对董事会的权限进行了授予,但当董事会审议超越授权范围的事项后,未将审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的相关规定。
当然,如果公司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同意,也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

  3、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时间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部分上市公司召开定期股东大会,并未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也未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

  4、部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未经股东大会审批。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薪酬事项仅经过董事会审议,而未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条的相关规定。

  5、股东大会统计提案表决票的程序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部分公司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时由公司员工计票和监票,未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的要求。

  (二)董事会

  1、部分上市公司在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时,未建立相应制度确保董事充分行使职权,并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多以通讯方式召开,个别上市公司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比例高达七成,但公司未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在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确保董事充分行使职权,并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部分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出现关联董事参与表决,未履行回避程序,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3、董事未真正做到勤勉尽责。部分董事无故、借故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未发挥专业优势,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未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履行法定的述职程序。

  4、董事会对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部分上市公司对未在董事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个别公司甚至出现在召开董事会时随意增加审议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六条的要求。

  5、部分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间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部分公司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前并未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在召开会议十日前通知董事和监事,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6、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过于简略,未包括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会议议程和董事发言要点等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7、总经理办公会替代董事会审议重大事项。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以总经理办公会替代董事会的情况,董事会应有的法定职权被公司管理层侵蚀,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8、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专业背景不符合相关要求。部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公司的管理咨询人员、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要求;部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组成人员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违反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1、未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上市公司仅成立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但没有制订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的实际运行不具有可操作性。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与董事会会议合并召开。在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往往和董事会会议合并召开,并未履行先由专业委员会讨论评审,再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策程序,甚至有个别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再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没有充分发挥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决策咨询的作用。

  3、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但检查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符合要求,例如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公司管理层占多数,且由非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4、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代行董事会的部分职权。部分上市公司的个别议案由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实施,专门委员会侵蚀了董事会应有的职权。

  (四)监事会

  1、监事会未履行应有的监督职能,基本流于形式。部分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工作重形式轻实质,有个别上市公司监事自始从未列席过董事会会议,监事会的监督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

  2、监事资格不合法。部分上市公司监事由高级管理人员或财务负责人兼任;部分上市公司职工监事未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而是由大股东或者管理层直接任命,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3、监事会会议记录过于简单。部分上市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过于简单,缺少每位监事发言的要点,未能全面反映全体监事对所审议事项充分讨论之后形成最终决议的过程。

  4、监事会对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的审议不及时。辖区部分上市公司监事会未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定期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特别是对于公司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履行监督职责,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5、召开监事会会议前没有书面会议通知。部分上市公司监事会会议召开前没有书面会议通知,各监事对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不知情,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要求。

  四、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问题

  部分上市公司内审部缺乏独立性。例如审计部门负责人任免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内审部直接向公司管理层(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部直接隶属于财务部。部分上市公司内审部缺乏独立性造成内部审计工作流于形式或者功能缺失,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要求。

  五、董事会秘书履职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但检查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知情权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董事会秘书被排除在公司的重要会议之外,妨碍了董事会秘书有效地履行职责。

  (二)董事会秘书兼职过多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职过多,占用了董事会秘书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有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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