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凯云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案件真实与公平正义
2010-04-14 17:50:57 来源:胡凯云
大家都知道,查处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定罪量刑,证据是关键。但是有些刑事案件的事实,仅凭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如果在没查清核实的情况下,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我最近办了一个案子,是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我代理的是被害人这一方。案情的情况先简述一下,犯罪嫌疑人是位司机,驾驶的是土方车,某天早晨约7点左右,肇事者在某县城的一个镇的停车广场向另外的一条道路倒车,倒车的这条路是可能是某个施工单位弄得一条临时道路,路宽约2米,全是泥石子,两边是农田,可这个被告在倒车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在倒车的过程中把约50米左右的一位老太太压死了。当时该县的检查院按交通肇事罪起诉,由于被害人家属对此持有异议,结果让我作为被害方代理。我作为被害方的代理,首先研究了改段路的实际状况,然后又仔细研究了卷宗。虽然再次开庭过程中,我把检查院起诉的罪名给纠正过来了,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理由是该段路发生是事故不属于交通管辖范围,该泥石子路没经过验收,不属于公路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而且行人很少行走这条路。虽然罪名改过来,单位对于整个案子,我有几点还得想补充下。就是检查院起诉或法院判决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才能服众。
二、我认为法院在判决时被告的犯罪情节时,应该拿出证据证明被告具有从轻、及减轻的情节的证据。当然本案的自首是可以被认定为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其次法院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理由是什么,也需要用证据来证明,而法院认为被告没有喝酒、具有驾驶证等等。我认为本案既然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以上的情节不是十分重要,相反,我认为应该是被告的动机及倒车的整个过程,作为一具有特别义务的人,应该是不能违反此项规则的。而被告说开启“倒车语音提示”,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佐证,从证据的角度,这个是不能被认定为事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视调查研究,不亲信口供。
- 大家都在看

《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